偷窨井盖不只是盗窃!

  案 情
   某日凌晨,以捡拾废品为生的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本市一偏僻道路时,发现地上有两个铁质窨井盖,一时心生贪念,遂趁无人之机徒手将两个窨井盖搬至电动三轮车上,将窨井盖拉走后变卖获利,未针对窨井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经鉴定,王某所盗窃的两个窨井盖共计价值560元。人民法院依法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评 析
   随着国家路网、管网建设不断发展升级,窨井盖遍布城乡各个角落,因窨井盖无人看守,导致失窃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那么,盗窃窨井盖行为可能涉嫌哪些犯罪呢?
   一是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无疑是盗窃行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而王某的盗窃数额仅为560元,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因而不构成盗窃罪。
   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所盗窃的窨井盖位于人烟稀少的偏僻道路,且盗窃时间为凌晨,车辆及行人较少,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因而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本案中,王某盗窃的是窨井盖,属于道路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功能,关系到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其盗窃窨井盖的行为破坏了道路的完整性,且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放任窨井暴露在外,存在导致车辆倾覆的隐患,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津政法报》2022.9.1第4版日

版权所有 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 津ICP备05003487号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88号燕园别墅16号(干部俱乐部院内)
电话:(86-22)23523433 (86-22)2352343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