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名车出故障 修车费用谁承担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相关部门:
   如今很多人选择以租车代替买车,从而达到既方便出行又节约成本的目的。但如果租赁来的车辆发生故障,修理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宁河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某日,张某从租车公司租赁保时捷小型轿车1辆,并将案涉车辆提走。次日上午,案涉车辆在行驶中出现故障后送修,当晚修好被提走。随后,案涉车辆再次发生故障。经张某与租车公司协商,该车辆被拖至租车公司指定汽车修理厂,目前仍在维修中。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租车公司以张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涉水后二次打火造成发动机报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赔偿保时捷轿车财产损失89000元(以鉴定为准)及停运损失24000元,并向法院提出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
   诉讼中,张某以其与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租车,且车辆发生故障时非由其驾驶为由,申请追加甲、乙、丙、丁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予以追加。庭审中,维修工魏某作为证人出庭,其表述案涉车辆第一次故障是启动机问题,主要原因为电瓶不是原装的,比原车的小;第二次故障是发动机内部问题,主要是改装排气管造成的;同时称没有发现车辆存在涉水问题。另查,案涉车辆有十余年车龄,且更换过电瓶,系原告第一次向外出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是否有依据。本案中,案涉车辆有十余年车龄,且系第一次向外出租,在租赁后第二天即发生故障。从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情况能够确认,车辆状况不良好。原告作为出租人,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承租人或者驾驶人在承租车辆过程中存在使用不当或者保管不善的情形,亦未申请以评估鉴定的方式确定发生故障的原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车辆发生故障与被告或者第三人有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租车公司要求对案涉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的申请,经审查,其申请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法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驳回原告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租车公司不服判决,故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今晚报》2022.9.17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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