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终获赔偿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9日,查某与上海某某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上海某某公司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为查某缴纳社会保险和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合同签订后,查某被派遣至北京某某公司,工作地点位于天津。2016年8月5日,查某在工作期间突感身体不适,被同事送到医院后,经过10小时救治,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上海某某公司一直未给查某办理社会保险,且在查某死亡后,既不为查某申请工伤,也不向查某的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查某家属与公司协商无果,遂委托我所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承办律师承接该案后,首先是搜集相关证据,向上海某某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审查,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查某家属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后,承办律师向上海某某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上海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向查某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仲裁过程中,北京某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仲裁中止审理等待行政诉讼结果。北京某某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均未获得支持。仲裁恢复审理后,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决由作为用人单位的上海某某公司向查某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65万余元。仲裁结束后,上海某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查某家属查某某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上海某某公司提出未给查某缴纳保险是由于查某入职前自行缴纳社保未退保导致的,这可能导致查某家属无法获赔的结果。针对该问题,承办律师向一审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档案馆调取了查某的个人缴纳社保情况,发现查某入职前已办理退保手续,不缴纳的社保的原因在于上海某某公司。承办律师将调取的这一有利证据递交法院后,上海某某公司迫于压力主动向法院提出要求调解,经承办律师与查某某沟通,为在最快时间内获得赔偿,查某某同意调解。最终,上海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共同赔付查某某五十一万元整并实际履行。
  律师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属于上述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基于承办律师搜集调取的充足证据,不缴纳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全部过错,故依据法律规定,应由上海某某公司向查某某赔偿一次性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最后基于上海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的协商决定,由两家公司共同向查某赔付一次性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案例评析:
  本案自开始申请认定工伤至家属实际获赔,整整历时两年时间,期间经历了申请认定工伤,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民事诉讼一审,本该属于员工家属的权利迟迟得不到保障,公司的这种态度和做法,无疑是对员工家属精神上的双重打击。面对漫长复杂的诉讼过程,当事人选择对承办律师的绝对信任,将维权进行到底,最终获得赔偿。在此提醒广大朋友,在工伤待遇得不到保障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司法途径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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