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假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债权人起诉撤销离婚协议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4日,天津亚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天津亚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将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某房屋租赁给张某使用,租期自2011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8日。自2015年9月9日起,张某开始拖欠房屋租金,遂天津亚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法院判令张某将房屋腾空返还天津亚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并支付相应租金、房屋使用费、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共计220余万元。
 因张某到期未履行义务,遂天津亚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法院查询张某名下无任何财产,遂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天津亚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找到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寻求解决办法,我所综合分析上述情况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了张某的婚姻状况,发现张某在上述判决下发一个月后与熊某办理了协议离婚,且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张某“净身出户”,将房产、车辆全部归熊某所有。基于该情况,我所决定代理天津亚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
  【争议焦点】
  1、天津亚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是否享有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2、张某及其配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处分条款是否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是否应当被撤销?
  【代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中提及的涉案房产购买于张某和熊某婚后,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车辆则是购买于二人婚前,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张某在明知拖欠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将其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及个人财产都进行了无偿转让,其行为降低了自身的偿债能力,存在以离婚为手段、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影响了天津亚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合法债权的实现,故张某与熊某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被撤销。
  【判决结果】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张某与熊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案号:(2021)津0103民初10095号】
  熊某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2)津02民终1700号】
  【案例评析】
  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给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了诸多阻碍和困扰。本案中,代理人能够从债务人的婚姻状况下手调查,及时发现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使得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计划破灭,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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